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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处理辽源医院火灾责任人副市长被记过


来源:吉林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25


  中新浙江网11月25日电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辽源市“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出通报,通报了这起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通报指出,2005年12月15日,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1.9万元,经调查认定,辽源市“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心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发生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中心医院配电室及部分电器设备改造工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没有组织检测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特别是购置、敷设了质量不合格的电缆,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中心医院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措施。龙山区公安消防科对中心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市卫生局对中心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事故调查期间,经国务院调查组同意,将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以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明明,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赵永刚等14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根据监察部《关于吉林辽源“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纪委监察厅、省消防总队、辽源市纪委监察局对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7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决定给予辽源市中心医院保卫科科长刘成玉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防火监督员李成、殷晓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张新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马兴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刘英阁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金窗爱行政记过处分。

  通报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作者:董亮)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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