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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召开视频报告会 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07-07-24 08:25:35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24日电 “劳动合同法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特殊利益、体现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上,阐释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立法原则。

  报告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大问题阻碍劳动用工

  谈到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背景,杨景宇介绍说,近几年来,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

  ——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该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杨景宇强调。

  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景宇解释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诸多合法权利,包括同工同酬、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权利。

  用人单位具有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工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收取抵押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杨景宇说,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针对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了严格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盛华仁要求抓紧做好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清理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规定,保证劳动合同法顺利贯彻实施。

  据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年还将要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本报记者崔丽)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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