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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级检察院不得拖延执行上级决定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7-09-01 09:36:0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9月1日电 (记者李静睿)最高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提出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意见》还规定,对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在上级检察院要求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应严格按照报送公文和请示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作不予确认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违法办案造成冤、错案,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而以往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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