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全国最大加工贸易走私案宣判 案值高达18亿元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日期:2007-09-13 07:26:29 进入论坛
 
1500个卷宗堆满法院一间办公室

尹照华

  中新浙江网9月13日电 家族式走私团伙,每月给海关关员红包“疏通”,4年内走私货物价值18亿元。办案时,光卷宗就有1500个!

  这起全国最大的加工贸易走私案前段时间一审宣判,15名被告人中,首犯香港人尹照华被判入狱15年,其余14名被告分别获罪。宣判后,被告不上诉,但广东省检察院则认为判决有误,提起抗诉——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高院日前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低价货物牵出最大走私案

  2003年11月,黄埔海关缉私局获取一条线索:45岁香港女子袁叠足涉嫌在广州某皮具城大量销售从东莞走私进口的牛皮和布料,但具体走私团伙及走私渠道不详。

  缉私人员发现,袁叠足确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进口牛皮和布料,且黄埔海关翻查报关记录发现:同一时期,该关以一般贸易进口的牛皮和布料并不多。办案人员判断,袁叠足所销售的低价牛皮和布料极有可能是走私货。

  缉私人员发现袁叠足的进口牛皮和布料均来自其在东莞设立的2个仓库,仓库内常存有价值约2000多万元的进口货物,全部来自东莞寮步镇的“照华货场”。经进一步侦查,一个利用“照华货场”为据点、以尹照华为首的家族式走私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家族经营偷逃税3.5亿元

  海关查明,1996年,香港人尹照华在香港成立了香港照华运输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尹照华又在老家东莞设立了精艺手袋厂等4间企业,并转租他人经营。同时,他通过指使其家族成员向海关申领上述厂家的来料加工合同手册。香港照华公司主要负责组织货源和运输,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大量皮料、毛线、布料、胶纸、五金等货物入境,这些货物并非用于加工生产,而是运至“照华货场”,再以低于海关完税价格的价钱卖给珠三角和内地上千家客户。

  2004年10月,黄埔海关全部侦破此案,共抓获42名嫌犯,案值高达18亿元,偷逃税3.5亿元。去年5月12日,广州市检察院以尹照华等15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5名嫌犯中包括尹照华的姐姐、父亲等人,属典型的家族型犯罪。该案告破后,国务院领导曾专门批示:“此案破得好,打击走私要坚持不懈。”

  被告服判省检一度抗诉

  “尹氏”走私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众被告家属聘请了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霍永基律师等18名律师出庭为尹照华等15名被告人进行辩护,法院一审宣判,尹照华被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14人也被以同样罪名定罪量刑。宣判后,众被告均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

  然而,广东省检察院则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高院已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部分海关人员按月收到红包

  从去年6月21日起,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陆续审理数天。就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宣判时,去年12月22日,黄埔海关向外界公布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尹氏”走私案居然将48名海关工作人员“拖下水”。

  原来,据该案被抓获的一名重要嫌疑人供述,他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多次向东莞海关驻凤岗办事处30多名关员送过钱财,并供出了部分收钱关员姓名。这一消息被迅速上报海关总署,随即,一个针对内部执法腐败的专案小组成立。

  据专案小组最后查实,尹氏走私团伙从2001年起以“加快通关速度”为名,指派专人以“感情投资”方式大肆行贿,按月给一些海关关员红包,骗取关员为其货物通关提供不应有的便利,并利用这种便利,大肆进口保税料件在内地倒卖。

  2004年9月20日,处理涉案关员工作组进驻东莞海关凤岗办事处,4天后即告顺利办结,对涉案关员依法依纪作从严处理:11名涉嫌触犯刑律的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0名受贿金额较大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被清除出海关队伍,并立即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余8名违纪情节轻微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和相应党纪处分。(记者闫晓光李朝涛)

责任编辑:阮明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