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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草案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将不受到监听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7-10-28 08:08:5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0月28日电 (记者杨华云)将于今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的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受监听,律师会见权有望获得更充分的保障。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也于今日提请表决,有望通过。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案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当事人的法律称谓,被告人则是在审判阶段的称谓。在常委会日前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时,有委员提出,律师担任刑案的辩护人,不仅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要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也不应被监听。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表示,经法律委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收到抗诉30日内须作再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撤销行政许可兼顾当事人权益

  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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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节能虚假宣传拟最高罚20万

  节能法草案今日表决,电梯等高耗能设备将有节能审查办法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锅炉、电梯等高耗能设备将有专门法规规范节能审查和监管,今日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后作出上述规定,该草案有望本次会议通过。

  在本次常委会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锅炉、电梯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耗能在能源消费中占很大比重,节约能源法草案可以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行政监管体制不作规定,但为保证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耗指标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应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作出规定。

  建议表决稿对此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有委员认为百分之二的罚款数额可能很大。据此,建议表决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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