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黑龙江省发改委拖欠银行6000万贷款被判偿还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07-11-10 10:02:51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1月10日电 因拖欠中信银行828万余美元贷款,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判偿还,黑龙江省政府亦被判担责。

  因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中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此案经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

  此案要追溯到1987年。据市二中院的判决记录,当年4月30日,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后更名为黑龙江省发改委)从中信公司银行部贷出1200万美元贷款,年利率为9%,并协议由黑龙江省政府承担担保责任。据黑龙江省发改委说,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牡丹江制药厂。

  银行部放款后,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分3次偿还了本金1000万美元,截至2005年12月份,尚欠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628万余美元。

  中信公司银行部并入中信银行后,继承债权的中信银行在2005年底起诉,要求黑龙江省发改委和黑龙江省政府偿还拖欠的贷款。

  开庭时,黑龙江省发改委表示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根本无力偿还如此巨大的款项。出于对中信银行资金安全回笼的考虑,也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信用,发改委一直在与牡丹江制药厂协调还款,但作用不大。

  黑龙江省政府则辩称,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方,担保协议应认定无效,省政府因此不应成为被告。

  经过审理,市二中院认定,当年的担保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关于贷款等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法院据此判决黑龙江省发改委偿还828万余美元贷款,省政府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二中院执行庭为维护省级政府声誉,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没有简单地对黑龙江省驻京办事机构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积极与黑龙江省政府、省发改委联系,并积极与中信银行协调沟通。最终,中信银行表示愿意减免部分债务,双方达成了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履行4000万元人民币的执行和解意见。目前,该案第一笔2000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

  作者:裴晓兰

责任编辑:雷利伟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