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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定公交车必须关照老幼乘客 违者罚款三千

来源:南国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7-11-28 14:18:2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1月28日电 备受关注的《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送审稿)》),今天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送审稿)》就公交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新建大型场所要设公交站

  针对当前海口市存在场站等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场站规划建设用地未列入城市总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等用地一直难落实等问题,《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区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客运线路经营权禁止出租

  《条例(送审稿)》设立特许经营制度,规定进入公交行业的企业的必备条件,经营线路必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线路经营权等内容。同时,考虑到公交企业如果不形成一定规模,就很难产生相应的利润去保证其完成相应的社会责任等因素,《条例(送审稿)》规定了禁止转让、出租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以确保企业规模经营、公司化运作,改善海口市公交客运的形象,保障运营安全和市民出行需要。

  营者不得擅自停业

  为维护公交客运的正常秩序,《条例(送审稿)》一是对经营者的停业或者歇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二是规定公交客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三是规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予以暂扣。四是规定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五是规定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交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不执行免费规定要受罚

  在公交客运服务质量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离休干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及持有全国统一印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有免费乘车待遇;小学生以及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有半票乘车待遇。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依法享有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权利。

  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无法安排的,应当按照原价退还车票款。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未执行有关免费、半票乘车规定,和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不免费安排换乘,或者无法安排换乘时不按原票价退还票款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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