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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50名官员因土地违法被查处(组图)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07-12-25 10:18:31 进入论坛
 
安徽省芜湖县国土局一名涉案人员受审

  4、土地系统“塌陷”五大原因

  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主客观原因,同样,一个系统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容易成为“塌陷区”,也必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安徽省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土地系统职务案件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制度得不到真正落实。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流转、权属变更的权力,如果集中于某几个人的手中,就为掌权者的肆意妄为提供了可能,也使得他们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攻坚”的对象。同时,过大的权力也膨胀了在位者的自我意志。像芜湖县的土地划拨权力,就完全掌握在该县国土局地籍矿产科科长董必春、副局长潘福春和局长陈尚仓手中。从一些发案单位来看,虽然已有了整套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是比较规范和完善的,但这些制度实际当中难以落实到位,尤其是针对一些有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关键人员如何用权,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纠错制度保障。

  ——管理存在漏洞,行政行为仍然不够透明。土地被征用进入二级市场的价值是根据市场来确定的,即使按照规定的最高额给予补偿,转让、拍卖的价值也远远高于征用费用,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利润空间。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用条件、征用租用土地的价格、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等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实施细则也不够详尽完备。尽管当前土地市场总体上看在逐步规范,法规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但地方政府行使管地职能时,即便没有权限,也会变相取得处置土地的权力,如采取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将大面积土地分成若干次报批,以规避法律法规。此外,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仍不具有较高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公众监督无法及时到位,土地管理系统的暗箱操作时有发生。

  ——个别领导不按规矩办事,甚至对土地审批进行不正当干预。很大一部分的涉土职务犯罪,不是土地审批权人直接实施的,而是相关领导在收受他人好处后,利用其特定身份干预土地资源配置,这也导致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

  ——打击不到位,查处工作“雷声大雨点小”。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报,2006年,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0340件,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仅有501人,这说明我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实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中,处罚偏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不良风气仍有市场,不拿犯罪当犯罪的观念让渎职犯罪“有处可逃”。在社会上,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变更、登记等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往往希望找到有一定关系的人花钱办事。而掌握权力的官员则认为自己是在利用职权为别人谋取合法利益,收点好处不是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董必春就是在接受当事人的烟酒、购物卡后,同意变更一宗土地使用权属的。另外,在一些地方,不少党政官员仍然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当做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助推剂,因此即使出现了涉土渎职违法犯罪的情况,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加以袒护。上述这些观念客观上无疑助长了该行业里的歪风邪气。

  -相关链接土地管理13种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对发生在合肥市土地管理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合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分析出了土地系统违规违法行为的13种表现形式。分别是:

  1.超出法定范围,对经营性项目实行划拨用地。

  2.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不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

  3.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款而不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

  4.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得到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5.贪污、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6.不按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

  7.确定出让底价时不经集体决策。

  8.泄露出让底价。

  9.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0.擅自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1.擅自简化土地转让流程,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12.审批权的不当行使。

  13.通过转让地上房屋所有权,变相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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