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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政协原副秘书长杀妻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7-12-25 11:27:51 进入论坛
 
重审判决理由 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中新浙江网12月25日电 曾备受关注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历时3年零3个月后,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胡登举,2007年11月27日绝境重生:检方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疑罪从无,泸州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

  “杀妻案”·案情重放

  妻子蹊跷死亡丈夫满身伤痕

  2004年8月26日晚,时任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的胡登举,与妻子、44岁的泸州市江阳区烟草分公司职工骆国洪一起在骆母家吃完晚饭后,骆外出与朋友打麻将至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牌友护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号楼烟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时55分,骆的尸体在住家楼下楼梯间内被清洁工发现。经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骆国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机械性窒息而亡。经鉴定,证实胡家大门挂锁无技术开锁痕迹和选配钥匙开锁痕迹,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选配钥匙开大门进入的可能。

  警方在胡登举卧室床垫絮上,发现近60平方厘米范围的可疑血迹。床头枕巾后,发现双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迹2处,枕套背面南端向北处也有2处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国洪所留。2005年8月27日,警方对胡登举体检发现,胡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手背侧青紫肿胀。经鉴定,胡登举面部、颈部、身体部位的损伤符合指甲抓伤形成的特点,右手损伤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状多次击打表面光滑、质地柔软物体(如人体等)造成。同时,警方从胡登举手指甲中提取到骆国洪的血迹。胡家财产133万余元中,57万胡至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5年8月31日,胡登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

  “杀妻案”·一审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缓

  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胡登举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由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到省高院的周建平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周卫、杨洪川法官担任审判员。二审法官本着严谨的专业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于2007年3月26日审结该案。省高院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泸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杀妻案”·重审

  胡犯故意杀人罪认定证据不足

  11月21日,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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