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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针对黑砖窑案提议设暴力强迫劳动罪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8-03-11 08:35:00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11日电 针对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吉永华、蒋华良、邢新会、杨宝奎等人昨日联名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暴力强迫劳动罪。

  委员们说,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了《刑法》的局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该法法条来看,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应该是合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发生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即所谓“特殊主体”。而山西黑砖窑由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非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不了强迫职工劳动罪。“而且,强迫职工劳动罪不仅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法定刑也偏轻,对情节严重的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雇用童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与黑砖窑奴役事件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不相适应。”

  因此,委员们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限制性描述,变犯罪特殊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取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直接表述为:“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对刑期也要一并调整。

  此外,还应增设奴役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采取诱骗、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方式,意在使他人被役使或役使他人的行为。一般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本报特派记者王小波

  

责任编辑:王晓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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