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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天价索赔案二审 律师称副驾驶不属培训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04-16 09:24:15 进入论坛
 
图为庭审当天被告郑志宏拖着一行李箱的材料来到法庭 晏蓬摄

  东航天价索赔案二审争议:当副驾驶是否属培训  

  中新浙江网4月16日电4月14日,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辞职后遭1257万余元天价索赔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由于是第二次开庭,开庭时间不到两小时。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郑志宏从副驾驶升任机长期间,1200多个小时的飞行属于工作时间还是带飞培训。

  在一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解除合同后,东航云南分公司是否该为郑志宏办理各种档案关系转移,也就是说,郑是否可以跳槽;二是郑志宏在担任副驾驶期间算不算在培训,如果算,则需要另外赔偿东航537万元。

  二审中,东航方面认为,其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郑志宏在1999年成为机长之前,利用东航提供的机组参与飞行时间长达1529.38小时,同时发放其间小时费为42万余元,而法院对此没有认定。东航认为,郑志宏利用东航提供的机组参与飞行,由副驾驶升为机长这段时间是在训练,是在带飞,这段时间的费用产生是由3450元的单价乘以1529.38小时得出,除了违约金以外,郑志宏需赔偿这部分费用。

  郑志宏则认为,对于法院从高额的1257万余元降低到13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这笔违约金是认为他在服务期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产生的,将相应约定视为违约金条款。郑志宏认为,这违约金在费用的确定上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志宏还表示,自己确实有1500多小时的飞行,但这是他的工作时间。对此,双方争论时,郑志宏比较激动,脱离律师直接说道:“国家规定的培训只有两种:一是模拟飞行器训练;二是空载飞行器训练。而我的飞行都载有旅客,是在为东航工作。”郑志宏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乘客的飞机严禁进行飞行员培训。他认为这段时间应是工作时间,是自己在为公司创造效益,如果这1529.38小时算是带飞的话,就与东航的规定相违背,而本案并没有违约金这一说法,只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据了解,由于本案中东航不愿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谢兰储皖中)

  事件回放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6月18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驳回。

  7月10日,郑志宏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东航及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最后,经劳动仲裁,判赔70万元。但双方均不满意,于是把官司打到官渡法院。

  12月27日,昆明市官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飞行员郑志宏赔偿航空公司137万元,航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为他办理技术档案、驾驶执照等手续,但判决并没有禁止郑志宏今后继续从事飞行事业。一审判决后,郑志宏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责任编辑:王晓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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