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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转让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04-20 20:57:39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4月20日电 (记者 贾靖峰)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大小非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根据指导意见,出售解禁的存量股份,应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新规还要求,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两个月,股改后限售存量股票(大小非)解禁进入高峰期,此间市场人士预估,二OO八年大小非解禁总额可能高达近三万亿元,亦被市场人士解读为A股进一步扩容的压力之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表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这位发言人表示,规范大小非解禁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

  据悉,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证监会表示,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市场运行环境下,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一些新的问题又会逐步显现。应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在解决股市中存在的问题时要依法合规,要把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相结合;要注重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

责任编辑:罗道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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