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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毒毛巾”案终审“容忍判决”成关注焦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05-09 10:15:2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5月9日电   河北晋州“毒毛巾”案件在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年后,再次成为人们特别是法律人关注的焦点。

  这缘于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晋州“毒毛巾”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了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以下简称海龙厂)对央视的上诉。

  而就是这份“容忍判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海龙棉织厂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苏越龙今天也向记者表示,海龙棉织厂将提请法院再审。

  案件回放:海龙厂因毛巾被曝“含致癌物”而倒闭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新闻节目。在该报道中,央视记者在河北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染厂调查,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生产的。之后,央视报道说,记者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11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

  央视的报道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节目播出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了海龙厂生产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海龙厂因此倒闭。

  事发后,海龙厂负责人孟林茂表示,自己的海龙厂并非另一名叫“海龙”的人所办的染厂,他找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证明自己厂生产的毛巾并不含致癌物质,于是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向北京市海淀人民区法院起诉央视名誉侵权,败诉后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孟林茂称,央视的上述报道失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央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驳回诉请作出“容忍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据此,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孟林茂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由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的《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将“毒毛巾”事件收录并进行了如实披露,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也发表点评,认为“"北京纸馅包子"事件、"海龙毒毛巾"事件都是假新闻”。因而,“毒毛巾”案件的开庭引起了众多媒体及法律界人士关注。

  “容忍判决”引来争议之声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份“容忍判决”引来法律界人士的诸多争议。

  河北铁道学院法律系教授薛静认为,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与规范舆论的监督行为之间,要有一个正确的平衡,如果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批评,或者涉及到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批评,在理论界认为,即便是有一些失实,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但是,涉及到企业和公民个人,则不应当有什么宽容可言,只要基本事实失实,导致企业和公民个人名誉受损,媒体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社科院一位学者提出,此案中法官提出的“必要容忍”原则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英国的雷诺兹案,该案确认,如果涉讼的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又是负责任的报道,那么即使媒体出现错误也可免除责任,这被称为“雷诺兹特权”。此案中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以终审判决的形式提出了有关“必要的容忍”的重要原则,显然是认定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而媒体具有为维护公众利益而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本案中,生产企业并非政府部门,此“容忍判决”是否具判例性质,仍待商榷。(记者马竞曹天健)(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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