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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人均增加106元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07-08-24 09:18:01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8月24日电 我省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除去倾斜因素,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106元。昨日,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劳动保障厅公布了本年度养老金调整方案,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6]3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调整离退休费的人员),今年7月1日起,人人可享增发的“红利”。记者从省社保中心了解到,到6月底,全省共有31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此次调整之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整体养老金水平,将达到每人每月1066元,位居全国前列。

  全省统涨部分:退休退职分别45元、30元

  [方案]我省退休人员此次上调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按全省统一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其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解读]省社保中心有关专家表示,“普调”的这部分是我省所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都能享受到的,每个人之间没有多与少的差别。

  各地涨幅系数不等,缴费年限越长涨得越多

  [方案]我省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规定标准,乘以各地的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县(市)的调整系数,按照不低于实际计算的调整系数,在0.6至1.0之间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县(市),按实际调整系数确定,省辖市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

  [解读]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专家说,这是上调的第二部分。

  所谓“规定标准”,就是个人缴费年限所对应的调整标准,分为不满15年、15年~19年、20年~24年、25年~29年、30年~34年、35年以上共6档。所谓“调整系数”,就是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对于计算出来的调整系数小于1的市、县(市),允许在0.6-1.0之间浮动,是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新规定。由于苏南、苏中、苏北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别较大,导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拉大,为缩小差距,本年度开始,我省对系数低于1的地区,赋予一定的调整“自主权”,比如某市原来计算的系数是0.75,当地可按0.8的系数调整,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

  如果说“普调”部分没有差别是体现了公平,那另一部分与退休人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则体现了“效率”,缴费年限越长,加发的养老金就越多。

  四类人每月有额外补贴

  [方案]对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科技人员、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我省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对他们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解读]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专家指出,这里所说的“倾斜”,是指这部分人员在享受前面两部分待遇的基础上,再额外增发一部分。

  具体说来,有四类人员能享受到这种“倾斜”:一是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二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比如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三是此次普遍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四是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需要说明的是,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作者:于英杰 王卫庭)

  

责任编辑: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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