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9月16日电 把市民预购商品房的钱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交易风险。记者昨天获悉,市房管局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并在拿到预售许可证前,与该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开发商申请使用预售款,需向银行提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款。在保证该项目本身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在监管账户中的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预算清册总额时,银行可允许开发商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的;不将购房人的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如违规操作,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该银行监管资格将被取消。
市房管局一位人士介绍,现在的新房基本都是预售,如果开发商把房屋预售款挪作他用或卷款走人,势必造成房屋无法按期交付,甚至成为“烂尾楼”。在其他城市,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南京目前虽未发现类似严重事件,但因开发商挪用资金影响工程建设,造成房屋延期交付的事件却时有发生。个别开发商甚至把南京的楼盘当作其在外地项目的“提款机”。(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肖岚 编辑:禹娟)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