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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物价稳定 江苏价格监测预警机制正式启动

来源:新华日报 发布日期:2008-02-15 09:11:1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2月15日电 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所谓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价格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据了解,价格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目前,我省已设立1038个价格监测点,对500多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测,监测品种之多、范围之广,均居全国之首。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对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管理办法》制订了相应的处理决定。比如,价格主管部门不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价格主管部门未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宗长)

  

责任编辑: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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