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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低保标准提高了 加大对16种人群救助力度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日期:2008-03-26 08:33:1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26日电 此次《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与原规定相比,进一步加大了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体现了更多人文关怀。16种特殊人群将受到提高保障标准、放宽保障条件等方面的照顾:

  7类对象增发10%保障金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5.单独生活的居民;6.归侨;7.少数民族居民。

  2类对象增发20%保障金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3类对象按标准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4类特殊对象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此外,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有4类特殊对象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举例说明

  以一户四口之家为例,这户家庭没有任何收入,那么可以享受300×4=1200元低保,如果四口人中有一个是80岁老人而且患有精神病属于重度残疾人,那么老人可以单独享受增发,按规定,同一特殊对象只能按有利原则享受一项优惠政策,老人本人可以拿到300×130%=390元,四口人中还有个上幼儿园的孩子,这个孩子可以拿到300+(300×10%)=330元,这户家庭总计可以拿到1320元。

  -焦点问答

  问:细则规定,饲养高档宠物、使用高档手机、高标准装修房屋等不能进低保,什么样的标准能够算“高档”、“高标准”?

  答:在评定能否进低保时,采用的是综合方法,算收入之外,还要估资产、看现象,饲养高档宠物、使用高档手机等,这些都属于要看的现象范围,但并没有对“高档”、“高标准”有详细的数字界定。

  问:以往会有一些骗保的现象,新的实施细则施行后,如何杜绝这种情况出现?

  答:今后在低保户的审批上将更加规范、公平,此次在六城区街道办事处专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低保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辖区内每100-200户城乡低保对象聘用1名低保工作协理员,协助低保工作,这些低保协理员都经过培训。细则中对群众评议的要求也更完善,要求有关部门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五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杜绝骗保的情况。

  问:如果负责低保工作的人“有私心”怎么办?

  答:在低保审核中,“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是绝对不允许的,一旦发现后坚决辞退。今后也将逐步探讨建立低保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制。

  

责任编辑: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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