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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上午7时45分,一身“新装”的上海第四聋校校车开进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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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3月21日电 昨天上午,市教委等部门发布《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规定》,上海市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得使用校车。特殊教育学校或因学校布局调整需使用校车的,要为车身统一“着装”。
据上海市教委官方网站(www.shmec.gov.cn)消息,根据《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或因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或临时使用校车的,由学校向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校车需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
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此外,校车运载学生时,按规定路线,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据悉,上海市现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300余辆。根据新规定,开学前,校车必须由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向学校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证方能“上岗”。申领报告书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管理人员等情况。(作者:尤歆飞)
责任编辑: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