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上海新闻 > 正文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 3年无事故者可降7成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日期:2008-03-28 09:01:4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28日电 经修订完善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驾驶员将能享受到40%的交强险费率下浮。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版“双挂钩”办法,昨日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调整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2004年4月1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上海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与保险理赔和行车安全状况挂钩浮动制度即“双挂钩”制度(交通事故+交通违法)。

  对为何对原有“双挂钩”办法进行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并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作出的必要调整。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完善包括多项内容,一是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二是为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新增加了部分因子。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

  三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标准。

  上浮最高调整为60%

  除作出上述调整外,新版“双挂钩”办法还对费率上浮和下浮的空间进行了调整。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费率上浮,其上限将由原来的70%下降到60%。

  与此同时,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遵章守纪的驾驶员将能享受到更多的费率下浮优惠。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费率下浮比率将采取每年递增方式。即由以往每年固定的下浮10%调整为第一年下浮10%、第二年下浮20%、第三年起下浮40%。

  按照上述标准,如果车主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同时连续三年没有事故理赔(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通过新版“双挂钩”办法,该车主最多可享受70%的费率下浮。

  与此同时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好地与去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相衔接,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

  不纳入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非法安装报警器的

  4.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5.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7.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9.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11.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3.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14.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1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6.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的

  1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8.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9.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责任编辑:雷利伟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