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成网络热门词
10月30日,网友“辽河鱼”在华声论坛、天涯论坛、网易论坛等论坛发帖《“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一日之间,点击数十万,网友争相转载,“临时性强奸”遂成为网络热门词。“临时性飘过”、“临时性顶帖”、“临时性醉驾”……更有好事者预言,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
●起源:两协警轮奸被轻判
据媒体报道,2009年6月10日晚,派出所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邱某和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质疑:强奸还有临时性?
网友辽河鱼在原帖中说,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即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原帖中还写道,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为什么是“即时性”的?如果这样,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
●律师:轮奸应判十年以上
关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褚玮海解释说,在法律上,并没有针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所制定的条例。但在具体案件审判时,法官会根据被告的犯意(犯罪意识)将案件区分为蓄意已久与临时起意两种。蓄意已久的案件从重处罚;若是临时起意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在该事件中,邱某与蔡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进行事先预谋,属于临时起意的范畴,也许法官以此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网上的事件描述,两名被告先后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应属于轮奸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普通强奸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南浔法院的判决可能过轻。”
记者 张海玉 见习记者 吴依滢
责任编辑:雷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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