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5月30日电 上海市教委等4家单位昨日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发布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校车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应该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粘贴校车标志和校名;校车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学校校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幼儿及小学生校车必须确保足够数量的座位,禁止站立。校车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校车驾驶员应该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
《规定》还要求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员随车管理,维护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时的安全。校车运载学生时,按规定路线,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将不得使用校车。
责任编辑: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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