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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限定券商股东持股时间 严禁短期抛售
浙江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06-20 09:38:15    进入论坛

  入股券商须承诺持股三至五年

  □本报记者 谢闻麒 北京报道

  中新浙江网6月20日电 证监会昨日发布两个指引,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明确的持股期限要求;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此举旨在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行为,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但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此外,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时,应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相关文件。证监局应当对报备文件进行审阅,将比照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审核要求,重点关注股权受让方的入股行为和证券公司的有关工作。

  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证监局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沈骏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关键词: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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