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7月30日电 由于故意瞒报事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分局昨日作出决定,对山西盂县秀水镇南庄沟联办煤矿处以170万元罚款,并建议盂县政府对南庄沟联办煤矿矿长郭海忠、副矿长李永军等10名事故责任者启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
今年5月23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秀水镇南庄沟联办煤矿井下发生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有关人员不仅没有按规定将事故及时上报,而且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销毁有关证据,伪造事故现场,故意瞒报事故。当地群众将这起事故举报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立即责令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与阳泉分局展开全面调查。(郭建珍岳万科)
责任编辑: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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