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8月5日电 (见习记者 袁爽 通讯员 钟法 李骎)借自己具体实施、负责工程项目之便,原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兼基建办副主任何炜,于1998年初到2007年11月,累计受贿高达人民币680余万元。近日,何炜因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被告人何炜在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工作期间,利用其具体实施、负责浙江省体委健身中心、浙江省体育局萧山训练基地游泳馆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初至2007年11月,先后32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8次向他人索要财物,累计金额达680余万元人民币,并在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680余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完)
责任编辑:雷利伟
文章关键词: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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