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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女生盗同学存款 检察院评估后决定不批捕
浙江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08-07 07:37:59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8月7日电 一在校大学女生盗取同学银行卡内的存款而落网,是否可以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昨日记者获悉,锦江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新增了一项评估制度,从社会危害性、罪行性质、社会影响等数十项标准进行评估,最终对这名大学生不予批捕。

  大学生盗窃评估后不批捕

  20岁的女学生林某是成都某大学英语学院大三学生。今年7月9日晚,林趁宿舍里无人,将同学黄某的一张农行卡盗走。第二天,林到自动取款机上,将黄某银行卡上的3800元存款取走,后林某落网。

  日前,警方将林某提请锦江区检察院批捕时,承办人对林某有无不逮捕必要进行了全面评估。检察院认为,林某是在校大学生,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了赃款,又是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林涉嫌的盗窃犯罪罪行性质并不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是成都本市人,有固定住所,出现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等的可能性均较小;该案发生在大学校园,并未造成重大影响。锦江区检察院讨论后,决定对林某不予逮捕。

  数十项内容评估是否批捕嫌疑人

  据了解,锦江区检察院对林某评估后不予逮捕,依据的是成都检察系统创新尝试的“审查逮捕案件逮捕必要性评估制度”(以下简称评估制度)。“评估制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罪行性质、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社会影响等4个方面进行,有数十项参考标准。

  “以多项具体标准来衡量,可以减少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性。”锦江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由于刑事法律对有关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不具体,缺乏客观统一标准,案件承办人较难把握尺度,认为无逮捕必要性,主要凭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会影响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该院为此创新,在审查逮捕环节引入评估制度,可以减少主观因素,减少个案差异,“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作者:黄庆锋王凉)

  

责任编辑:张朋


来源:成都商报

文章关键词: 大学生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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