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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务员录用有新规 有不良记录者不宜录用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日期:2008-03-18 10:13:4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18日电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今天发布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从今年起,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将按这个新规定执行。

  《考察细则》明确了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情况。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开始计算。

  《考察细则》规定,考察中经查实,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形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考察细则》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在考察纪律中规定考察组成员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对经考察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把原考察结论“不合格”改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尽量减少对报考人员今后工作、生活的影响。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将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如果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者:袁艳)

责任编辑:冯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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