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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2月22日电 据新华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我国于当年4月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
考虑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当时国家又规定四类成品油可享受减税优惠,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通知实质是将四类成品油消费税从享受减税政策调整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市场产生很大影响。
责任编辑: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