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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百万元“家丑” 三级行长都有责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2008-03-04 09:10:0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4日电  今年起,如果在我国大型银行支行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案件的,除了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还将上追两级,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昨日,银监会公布了大型银行案件的责任追究标准。银监会明确表示,今年将重点加强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

  以往由于权责不明,大型银行发生“家丑”后各级负责人往往相互推诿责任,还有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如中行山西省洪洞县赵城支行挪用资金案,全行11名员工,除行长一人为正式职工外,其余10人全为临时工。这种状况长期无人过问,致使临时工身份的副行长挪用客户资金长达4年之久,金额达900多万元,直至2007年5月总行检查时才被发现。

  而现在出台的问责制是对各级银行日常工作的一个警示。根据最新规定:对支行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案件或两起5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级行辖内发生一起500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30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级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省行分管行长进行行政处分;一级分行辖内发生一起1000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50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长的责任,并追究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案件的控制直接传导出的信号是,今后投资者将钱存入大型银行可以更加安心。因为相比中小银行来讲,发案率的降低将使得大型银行的安全系数更高。

  来自银监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底,银行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多发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445件,降幅58.4%;百万元以上案件131件,降幅50.3%。

  

责任编辑: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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