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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08-05-20 17:05:33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5月20日电 财政部19日表示,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享受的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财政部还表示,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作者:韩洁罗沙

  

责任编辑: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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