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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30日起受理人民币兑换 每人每次不得超2万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2008-06-27 08:20:0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6月27日电  台湾行政当局昨日通过“开放台湾地区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案,将自6月30日开始受理岛内金融机构及外币收兑处申办人民币兑换业务,以方便大陆旅游者来台换取新台币使用。

  根据台湾金融部门制定的办法,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兑换人民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据介绍,本月12日,台湾立法机构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九十二条,允许人民币在台兑换。台金融主管部门也已制定了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的具体办法。

  台有关机构负责人表示,开放台湾地区进行人民币买卖主要是为大陆旅客提供方便。至于2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将来必要时可做调整。

  这项办法属于短期措施,有关人民币的供应,长期目标将透过海基会继续与对岸商谈,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使两岸货币的清算得以正常化及制度化。

  台湾行政当局当天还宣布第一批五项两岸金融松绑利多,其中包括取消外资需出具资金非来自大陆地区的声明规定,大陆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可透过间接方式投资台湾市场。

  获得通过的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短期计划包括:开放台港ETF相互挂牌、有限度开放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得来台第二上市(柜)、放宽基金投资涉陆股之海外投资限制,及开放赴大陆投资证券期货业。

  

责任编辑: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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