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浙江网12月26日电 近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施行。今后,在本市登记注册两年以上,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均可向市认定委员会提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申请企业同时还需满足七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其中,在企业员工构成方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15%以上。
意见对申请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也作出了相关要求。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意见还规定,如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作者:陶魏斌
责任编辑: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