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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朔自爆吸毒嫖娼 公安部门称其应承担法律后果

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日期:2007-03-08 14:54:0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8日电 一向爱“口出狂言”的王朔日前在凤凰卫视录制节目时,亲口承认自己曾经“吸毒嫖娼”。王朔的这些言论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3月8日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明确表示,如果王朔所说的都是真实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朔:我吸过毒,也嫖过娼

  几天前,王朔做客凤凰卫视《铿铿三人行》,在主持人询问私人问题时,王朔大谈了自己的吸毒经历:“(这是)我个人隐私,涉及到别人我不愿意说,我个人无事不可和人说的。

  吸毒嘛,我告诉你我吸过,我当卫生员的时候就接触了这个……”。

  除了吸毒,王朔还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嫖娼:“我也嫖过娼,接触过性工作者,都是最好的人,都比小知识分子要好,内心要干净得多、善良得多……”

  王朔的言论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有网友直呼:“王朔疯了!王朔疯了!”

  公安部门:王朔应受到法律处罚

  王朔这种自曝吸毒、嫖娼的行为是否涉嫌触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带着这个问题,新民网电话连线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向新民网表示,如果王朔所说的情况属实,按照我国法律,王朔应该受到处罚。“如果情节足够严重,应该按照《刑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情节不够严重,则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律师观点:王朔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持用毒品罪

  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的郝俊波律师告诉新民网: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应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王朔的嫖娼行为如果是持续进行的;六个月的期限应该从他最后一次嫖娼之日起计算。

  至于吸毒行为,郝律师表示该相对复杂一些:“吸食毒品虽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如果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达到了《刑法》的标准,那么王朔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持用毒品罪,这个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新民网张婧崔菁菁)

  王朔录制节目时的原话:

  关于吸毒:我认为那是恶习,这个东西叫滥用精神类的药品,是麻醉品。

  我认为那是恶习,这个东西叫滥用精神类的药品,是麻醉品。

  在节目最初的部分,王朔还是一如往常地抨击了一些人与现象,但当主持人开始转向私人问题时,他直爽地谈论了自己的吸毒经历:“(这是)我个人的隐私,涉及到别人我不愿意说,我个人无事不可和人说的。吸毒嘛,我告诉你我吸过,我当卫生员的时候就接触了这个……”

  言谈间,他把自己当年的这种行为归因于“心理疾病”:“我认为那是恶习,这个东西叫滥用精神类的药品,是麻醉品。但我躺在地上时,你们谁关心过我?”

  关于打架和嫖娼:我也嫖过娼,接触过性工作者,都是最好的人

  我打了人家,打得很不光明正大,因为一大堆人打人家6个人。

  随后,王朔又谈到了自己的成长经历,毫不避讳地谈到了打架和嫖娼:“打架,打群架。我打了人家,打得很不光明正大,因为一大堆人打人家6个人,而(我们)二、三十人吧。我是一个浑身恶习的人,我不感到自豪,我不光荣,我受过公安机关处理,我小时候进过公安局……我也嫖过娼,接触过性工作者,都是最好的人,都比小知识分子要好,内心要干净得多、善良得多……你对我客气点,我正经华侨,我给美国交了8年税!(起身,拿出绿卡)看看我的美国绿卡!”

  关于形象:我是坏事干绝了的人,但是我现在要走向一个高尚的人

  我是坏事干绝了的人,但是我现在要走向一个高尚的人。

  也许是考虑到以上这段“慷慨陈词”可能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接下来的节目中王朔补充道:“青少年不太懂事,不要误导他们。我是坏事干绝了的人,但是我现在要走向一个高尚的人。我未必一下做到,但是我会努力做到,我希望最后成为一个正面的形象。”

责任编辑:张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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