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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男子玩“跳楼秀” 被行政拘留15天(图)

来源:江南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7-07-22 08:39:56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22日电 新闻提要:在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喊口号、拉横幅……堵塞及阻断交通、拦截车辆……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有些市民在遇到困难得不到解决而采取这样的过激行为。昨日,南昌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市民通告上述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并提醒市民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否则将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通告

  玩“跳楼秀”将被行政拘留

  在新闻发布会上,南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表示,近期,南昌市连续发生多起聚众闹事的事件,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使其他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此,南昌市公安局向广大市民发出通告: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在国家机关及周边地区和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喊口号、拉横幅、举遗像、穿状衣、展示和散发状纸、聚众闹事,或者在非信访接待时间、非信访地点要求信访;不要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及阻断交通、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要在信访接待等机关或公共场所扬言自杀自残(如“跳楼秀”和“跳桥秀”);不要在公共场所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品、爆炸、杀人、绑架。如有单位和个人采取这些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警方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要究责

  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管制刀具、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或参加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的,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前车之鉴

  案例一

  13人阻碍中山路交通被训诫

  5月29日下午4时50分,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广润门派出所接万寿宫商城工作人员反映,称万寿宫商城约20余名经营户因不满收税标准,拦堵中山路。接警后,派出所12名民警、西湖公安分局领导带领该局治安大队20名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警方耐心教育,及时疏导了堵路的人群,平息了事态,恢复了交通。

  警方依法书面传唤并训诫了帅某等13名参与堵路的主要人员。

  案例二

  7人冲击开发区大楼被拘留

  7月4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蛟桥派出所接报:金牛集团冠山农场范某的两个小孩在红星鱼塘边洗脚时不慎跌入水中,其中一个7岁的男孩当时溺水身亡。

  7月11日上午8时10分许,范某跑到冠山加油站购买30元的汽油,约10分钟后,将汽油泼洒在开发区办公楼门口,点火时,被工作人员抢下打火机。8时30分许,范的亲属70多人冲进开发区的办公楼,追打工作人员,打砸办公设施。

  经调查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鉴于范某聚众多次强行闯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依法对为首的范某等7名闹事人员予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警方提醒

  表达诉求应该理性

  南昌市公安局负责人就如何合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提醒市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采取异常手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都是违法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表达意愿,即使诉求内容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属于违规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凡在南昌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命令其解散。拒不服从的,依法强行驱散、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于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堵、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阻塞道路交通的,对捏造、歪曲事实,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乘机进行打、砸、抢、烧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张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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