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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生父多次强奸 与妹妹联手杀父获刑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2007-11-08 09:36:3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1月8日电 劣迹斑斑的父亲杨某多次将大女儿强奸,妹妹得知后不堪姐姐受辱,姐妹俩愤而杀父。日前,该案经济南市中区法院判决,姐妹俩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妹妹杨小丽,生于1989年,犯罪时还未成年,姐姐杨佳,生于1983年,也正处于大好的青春年华,然而一切都葬送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平日脾气暴躁,品行恶劣,曾多次强奸幼女。自杨佳12岁起,杨某多次将其强奸。

  2007年5月9日晚,杨小丽与姐姐杨佳谈话,当得知杨某曾经多次强奸姐姐后,杨小丽提出杀死父亲。随后杨小丽购买了110片安眠药,姐妹二人一起将药片碾碎。5月13日17时许,杨小丽将110片安眠药药面放入购买的啤酒及小菜中让父亲食用。杨某吃了部分饭菜后入睡,二人怕药量不足以让杨某死亡,担心杨某醒来后对自己不利,就试图用棉被将其闷死。杨某被憋醒后,杨小丽朝其头部乱砍数刀,但杨某抓住杨小丽的头向墙上猛撞,杨佳从身后抱住杨某,杨小丽又拿起一把匕首朝杨某颈部、上身捅刺数下,杨佳也用匕首朝杨某腹部捅刺数下,二人又用腰带勒住杨某颈部,致其丧失反抗能力。

  随后,杨佳通知了其他亲属,亲属到来后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归案后,对杀害父亲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害人杨某的亲属书面表示放弃对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杨小丽、杨佳已犯故意杀人罪。杨佳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杨小丽出于义愤,共同将被害人杀死,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杨小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亲属报案后,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将在家中等待的二被告人抓获,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院判处杨小丽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杨佳有期徒刑五年。(杨小丽、杨佳为化名)(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张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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