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 > 正文
离婚富翁瞒着女友公证千万婚前财产 防止被伤

来源:重庆晨报 发布日期:2008-01-14 07:31:45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月14日电 (记者任明勇)近年来随着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处理越来越理性。记者昨日从主城各区公证处了解到,目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数量在逐年增多,一年办理的数量,由前几年的几起甚至零起,增加到去年的上百起。

  案例:富翁公证600万别墅

  “去年末,我曾经接待过一名老板,他公证的婚前财产,仅别墅就价值600万。”渝北区公证员小涂告诉记者,2007年12月,一名中年男子开着豪华轿车来公证处作房产公证,涉及财产上千万。

  对方与公证员聊天时透露,自己辛辛苦苦从工地上挑河沙开始,到现在坐拥千万家产,结果遭遇前妻背叛,离婚时还分走了一半血汗钱。“他说不想自己第二次婚姻再受到伤害,所以就瞒着未婚妻来作财产公证。”小涂说。

  “还有一对年过五旬的夫妇,来公证处给女儿作财产公证。”小涂透露,他们公证的财产是一套房子,原因是女儿不顾他们的反对,执意要和一同学谈恋爱,最后他们顺从了女儿。而女儿男朋友收入不高,家庭条件又不好,于是父母出钱为他们购买了房子。“他们害怕女儿以后离婚,而房子被别人分走。”小涂说。

  分析:四类人作婚前公证

  小涂透露,他干了5年的公证工作,在2004年前,婚前财产公证每年只有廖廖几起。“现在一年起码要办理近200起。”

  小涂说,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男女都有,其中主要有四类人:一是有钱的再婚者,他们担心再婚后婚姻发展不顺利,导致财产被人分割。二是夫妻年龄差异较大,而办理公证的,一般是年龄大者,他们担心对方感情不纯粹。三是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的,担心儿女权益受损。还有一类,就是法律意识比较强,对待婚姻很理性的市民。

  声音:有人理解有人反对

  刘先生是一名律师,他结婚两年了。他说,婚前财产公证逐年增多,反映了市民维护自己财产和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再婚夫妻进行财产公证,我很理解。”婚姻专家朱美云认为,再婚者大多经济独立,情感更加理智。尤其是不少再婚者经历过一次离婚的痛苦,所以希望家庭账目明晰,将来不必因财产分割伤害彼此感情,这是一种对婚姻负责的态度。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今年25岁的小向不理解。她告诉记者,若男朋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她立马就会提出分手。

  “公证财产这事情不大,但体现出他自私,也透露出他对我的不信任。”小向说。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已婚未婚程序不同

  公证机构提醒,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的最好方式。但未婚和已婚办理方式不同。公证收费标准为公证财产的2%。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未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等。

  而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且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当事人提出一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签字确认,开始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已婚夫妻必须是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将不被受理。

  本报记者任明勇

  

责任编辑:孙英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