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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救遇车祸司机未成反自身1死1伤 索赔遭拒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发布日期:2008-03-04 13:27:47 进入论坛
 

  路遇车祸,两男子出手相救,不料人未救出反致自身一死一重伤

  见义勇为没奏效法庭索赔起争议

  中新浙江网3月4日电  (记者奚振海通讯员林尧均)货车追尾撞上油罐车,过路司机梁克念和梁克松见义勇为,上前欲救出货车上被困的两名司机,但油罐车突然起火,梁克念因此身受重伤,梁克松和两名被困司机死亡。

  梁克念、梁克松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获得表彰和经济奖励。但梁克念向被救方索赔医药费时,却遭到拒绝。对方认为,梁克念见义勇为却没有救出任何人,也没有挽回损失,他们没有受益,也不该作出补偿。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2月26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索赔案。

  两司机救人未成反致一死一伤

  2005年5月11日凌晨4时40分许,一辆装有轻油的油罐车因故停靠在324国道隆安境内一路边。不久,后方开来的一辆货车追尾撞上了油罐车,货车车头严重变形,两司机被困车内,而油罐车开始往外漏油。

  紧跟其后的另一辆货车司机梁克念和梁克松见状,赶紧停车救援。两人试图扒开货车车头救出被困司机,但这时,油罐车漏出的轻油突然起火燃烧,不仅两名被困者无一幸免,救人的两人也被严重烧伤,梁克松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侥幸捡回一条命的梁克念,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烧伤面积达85%,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为治伤,梁克念共花去医疗费用16万余元。但货车方和油罐车方只分别垫付了1万元和3000元。

  见义勇为者法庭讨补偿

  据隆安县交警部门的勘查,认定交通事故由货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油罐车承担次要责任。

  梁克念、梁克松路见车祸,奋不顾身抢救被困人员的行为,先后被隆安县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和“邕城勇士”的称号,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奖励和救助。

  但这些奖励还远远不够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梁克念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向隆安县法院起诉,要求油罐车和货车司机、车主及所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6万元。

  梁克念的代理人认为,梁克念两人为救出生命垂危的被困人员,减少事故损失,而被突然燃烧的轻油严重烧伤,双方车主和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救援不成功可否索赔?

  在隆安法院的一审中,原被告就梁克念、梁克松的救人行为是否应该得到补偿展开了激烈争辩。

  货车方代理人表示,梁克念把被困司机作为受益人,但实际上,梁克念、梁克松两人的行为,并没有挽救被困者的生命及财产,也没有使货车方的财产减少损失或受益,他们没有法定义务要承担补偿责任。他们还认为,交通事故只造成两方车辆较小的损坏,导致更大损坏的是轻油爆炸起火,在油料起火燃烧事件中,他们也是受害者,价值20多万元的车辆和车上货物全部烧毁。

  而油罐车方则表示,油罐车是在被货车追尾的情况下,卸油阀门被撞坏导致轻油泄漏,使现场周围弥漫着挥发的可燃性气体,最终发生了起火燃烧的事故,应该是交通事故的延伸和扩大,是交通事故的一部分。

  隆安法院认为,两车相撞后才导致轻油泄漏,然后起火燃烧。而梁克念、梁克松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抢救被困在事故车里的伤员,减少损失。原告已经实施了救助行为,至于未能救助成功,并非原告的本身意愿,也不影响其见义勇为的行为。货车方和油罐车方作为受益人,应该按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判决货车方补偿梁克念21万余元,而油罐车方补偿9万余元。

  油罐车方表示服判,但货车方坚持认为不应对梁克念负补偿责任而提起上诉。

  今年2月26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几方的争论依然存在,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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