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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生事摔倒10天后身亡 由谁担责成谜

来源:武汉晚报 发布日期:2008-07-04 09:12:25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4日电 (记者黄师师实习生周珊珊)男子酒后挑衅公交司机,与扯劝乘客争执时,从车上仰面摔下10日后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昨日,这桩公交疑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2006年8月20日晚7时30分,在江汉区某酒店门前,杜某因酒后骑自行车摇晃,与驾驶585路公交车的司机康某发生口角。杜某一时气急,冲上公汽,拉住司机康某。乘客张某上前扯劝,与杜某发生争执,杜突然仰面摔倒至车下。

  警方随即赶到现场,杜称自己无碍离开。两天后,他因不适到医院问诊,被确诊为颅脑轻微损伤。9月1日凌晨,杜某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若杜某8月20日后未受过其他损害,则事发当日所受的伤与其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于有证人目击是扯劝乘客张某将杜某推倒,警方将张抓获。随后,硚口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提起公诉。杜某家属向张及公交集团四公司索赔15万余元。

  硚口法院一审认为,杜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以张某的认知能力和当时客观环境,不可能预见自己推的行为会使杜倒地后死亡,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须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故判决张无罪,赔偿杜某家属44891.32元;公交集团四公司赔款112228.30元。

  宣判后,市检察院认为杜某的死不属意外事件,提起抗诉。张某和公交集团四公司则称,不应承担赔偿,提出上诉。

  昨日庭审中,检方在张某推人的前提下提出抗诉理由,认为他在明知杜某喝过酒且背朝车门的情况下,还将其推下去。作为一个正常的有认知能力的人,是能够预见损害结果的。

  当事人张某则当庭否认推人,其辩护律师也指出目击证人证词并不肯定,且杜某死前也从未提及张某推过他。

  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张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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