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 > 正文
福建10名渔民告国家博物馆 索要百万文物看守费

来源:东南早报 发布日期:2008-07-04 14:51:00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4日电  原定于昨日在厦门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的平潭10位渔民状告国家博物馆等四家单位讨要百万余元欠款一案,由于四被告单位之间还没有协调好,经法院批准,该案将推迟至7月29日开庭审理。

  据了解,这是一起因水下考古作业带来的劳务纠纷案,平潭10位渔民作为原告向第一被告福州

  市文物考古工作队,第二被告福州市文物管理局,第三被告福建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第四被告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追讨在发掘平潭大练岛元代沉船遗址时,看守文物以及在船只被租用的费用共计100多万元。

  据了解,因水下考古作业带来的劳务纠纷问题,在全国还是第一例。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该起案件也因被告的特殊性及案情的专业性备受关注。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队队长林果将以被告的身份出庭,但他将帮起诉的渔民说话。不过,早报记者前天就此事电话连线林果,他表示不愿再就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渔民自述

  出船出力“守海”一年签了合同却拿不到钱

  “欠了一屁股债,我现在哪里都不敢去,女儿念书的钱也是靠亲戚资助。”昨日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平潭屿头乡东珠村的渔民林学梅显得有些无奈。

  早在几年前,林学梅和同乡的五个渔民借钱合资买了两艘渔船,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四处奔波谋生计,虽然辛苦但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然而,这种平静的日子随着一场“考古”风波而掀起了波澜。

  林学梅告诉记者,2006年9月的某一天,也就是发现元代沉船后不久,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队的相关负责人找到他。对方称,由于当时平潭海域的水下盗宝行为十分猖獗,需要在沉船遗址的现场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看护工作,希望能租用他的两艘渔船,并商定两艘渔船的租金分别为每天2200元及1500元,共计一天3700元,雇用船员的看护工资白天50元,夜间50元,一直持续到水下发掘工作的开始。

  作为两艘渔船的负责人,林学梅当时马上召集几个合伙人,经过反复思考和商量,最终同意,在签合同的时候,林学梅还特别留意到,和他们“合作”的除了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队外,还有几个来头很大的单位,如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福建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福州市文物管理局,而且都盖了大红印章。看到这些,林学梅当时就好像吃了定心丸似的,特别放心。

  在此后的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林学梅和其他几个渔民24小时寸步不离地坚守在海上。

  2007年12月11日,此次水下考古发掘任务结束,考古工作完成。但是,令林学梅始料不及的是,他们长达一年多的租船费用及在这期间冒着生命危险看护国家文物的看护工钱却无人支付。

  据了解,像林学梅这样被雇用的还有9名渔民,无奈之下,10位渔民只好起诉到法院。他们追讨的工钱共30多万元,加上诉求四被告支付长达一年多时间的租船费用,两项费用共计100多万元。

  -新闻背景

  平潭海域发现元代沉船为防盗宝者雇渔民看守

  2006年9月8日,平潭海域发现一艘元代沉船,发现龙泉窑的青瓷,这是与景德镇青花瓷齐名的珍贵文物。这也是国家继“南海一号”、“碗礁一号”之后的又一大发现。

  但是,发现古代沉船后,盗宝者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海底盗宝,十分猖獗。为避免文物落入盗宝者手中,福州市考古队征得上级同意后,在当地租了两艘渔船,并聘请了一批当地渔民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看护工作,一直持续到水下发掘工作开始。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福建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队、福州市文物管理局四家单位还签订了《平潭大练岛元代沉船遗址抢救性发掘协议书》,联合组成“平潭县屿头乡元代沉船遗址水下考古发掘队”,对大练岛元代沉船遗址进行了水下考古发掘。

  2007年12月11日,此次水下考古发掘任务结束,出水沉船遗物300多件,考古工作完成。但是渔民的工钱却无人支付。(东南早报记者 康云 林泽贵)

  

责任编辑:张朋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