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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侥幸”不得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7-10-25 10:29:03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0月25日电  近日,湖北宜昌中院宣判,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存款1.8亿元,被判罚款100万元,当事人获刑。

  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该公司成立后,先后以年息10%、12%、14%、15%的高额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8亿元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后来公司亏损4461万元,资不抵债,欠下了巨额的公众存款。法院认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给予刑罚处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日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可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果严重,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往往会给公众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应该引起关注的是,这类犯罪活动有一个鲜明的特征:犯罪的主体侥幸心理比其他经济犯罪主体更强烈。这类犯罪人往往这样判断,通过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后,通过自己的努力经营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从而能够做到资金的循环,达到存款人获利、自己获利的“双赢”结局。然后利用监管中的漏洞,使存款人满意,自己获利,获得皆大欢喜的局面。

  实际上,这是一个严重的侥幸心理在作祟,也是异想天开的设想。市场经济中不确定因素随时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偶然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的盈利问题。事实上,世界上还没有出现过一家从不亏损始终盈利的企业。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不会一帆风顺一样,企业的发展也必然会经历种种挫折。对正常的企业来说,偶然遇到一些财务上的挫折,偶有闪失,并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企业经过认真反思,积极弥补缺漏,加强管理,完全可以从容地渡过难关。

  但是,对那些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业来说,这决不可能实现。对这些企业来说,他们如果想长久生存下去,必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经营必须蒸蒸日上,不能有任何的风吹草动,哪怕是一点点的风吹草动,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面临法律的制裁。退一步讲,既是企业遭遇不到风浪,也必须要维持高效运转的状态,盈利要大大超过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来实现高利率的吸引力。显然,无论怎么样,这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几乎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都会很快暴露并受到处理。

  但是,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乎都没有善终,但是,这种现象仍屡禁不止,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总是不时出现。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不能灭绝根源还是在于犯罪主体的侥幸心理太强烈,同时,也过于自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总是想完成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过高估计自己的经营能力。另外,这些犯罪者或多或少地还存在这样的想法:利用了你的资金,我通过努力给了你高额的回报,使双方有利的事情,没什么危害。事实上,这是把国家金融秩序抛诸脑后,把国家法律当做了摆设的花瓶。

  湖北这起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案例再次提醒人们,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什么捷径,合法经营才是惟一的正道。(作者杜文)

  

责任编辑: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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