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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偷"状告警察案 法院一审判警方胜诉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09-07 10:43:58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9月7日电 (记者黄深钢)因在公交车站涉嫌扒窃并当场被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市民章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9月6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方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章某今年35岁,是杭州市淳安县人,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

  2007年6月10晚,章某又因在公交车站涉嫌偷窃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给予其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7月16日,章某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

  江干区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郑彤辉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即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法院经审查后评断,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工作人员撕毁原告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剥夺原告申诉、抗辩权的诉讼理由,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事实存在,故法院不予采信。同时,章某提供的相关证人范某在庭上的证言有待查证内容,且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且范某称对于章某有没有偷手机,他无法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的程序基本合法,在查明原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被告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维持。

  江干法院副院长陈叶影表示,此案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原告作为有前科的公民,认为公安局在程序上有瑕疵,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诉至法院,说明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增强。而被告作为负有社会职责的机构,行政首长到庭应诉,和原告面对面辩论,有利于对整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也说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增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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