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2月15日电 对县(区)委书记实行责任考核,是惠州新一届市委班子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率先在全省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后,该市将对县(区)委书记工作实绩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市委考核获评“优秀”的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达10万元。
(2月14日《南方日报》)
上级机关对下级进行评议考核,实施适当的奖惩非常必要,可以起到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的良好效果。但是,如果考核过于注重物质奖励,以巨额金钱作为激励方式,是否违背了考核的初衷?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唯一宗旨。做为党员干部应该率先垂范、不计名利得失,不崇尚金钱利益才对。惠州市委对“优秀”县委书记设置巨额奖金,表面上看好象是一种良好的激励措施,但是未必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按照惠州市的标准,一个县委书记只要五年连续优秀就可以累计拿到21万元(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3万元、第四年5万元、第五年10万元累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比经商的收益大,而风险更小。这种将本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与巨额金钱奖励挂钩的行为,是否会让人产生“当官可以发财”的误解?
再者,《公务员法》第四十八、五十条明确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惠州市委毫无疑问应该遵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但是,在其责任考核方案中却过于突出了金钱和物质刺激,对如何立功如何嘉奖却只字未提,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党的各级干部应该是两袖清风、不谋取个人私利的典范,不应该过度追求物质利益,至少不能通过重奖方式为人人羡慕的“富翁”。记得黄埔军校的门口有一副对联:升官发财请走他路,贪生怕死莫入此门。当时的国民党就有此觉悟,更何况我们共产党员干部呢,这副对联所蕴含的意义又何尝不是党员干部应该遵循的标准呢?
所以说,惠州市将考核“优秀”与巨额金钱奖励挂钩的方式实不足取,至少不应该大加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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