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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居者有其屋:最低权利与最大民生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7-02-26 13:38:25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2月26日电 从孟子的“居者有其屋”,到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安居而后乐业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人民的生存梦想。但即便要实现这样一个最低生存之梦,也离不开现代政府对于民生权利以及自身责任的认识和努力。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代政府意识,国家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明确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从十多年改革和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据悉,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各地从今年起将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并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

  在中国房价一路高企,住房问题成为“新三座大山”之一,房奴遍地,无房可居现象大量存在的现实之下,明确提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无疑是一次对于房地产业过度商业化现象的重要纠偏,对民生权利的一次重要廓清,理所当然地,也应当成为政府今后房地产领域改革的重大转折点。

  政府应当成为民众基本福利的托底者,这正是社会保障以及权利救济的公平公正之所在。中国房改之所以被指为某种程度的失败,并不在于它呈现出一种市场化的取向,而恰恰在于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功能的退守。这就是在房价上涨的同时,政府住房保障功能却被削弱,住房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这是一个事实: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一份房改文件里面明确表示,要建设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市场供给体系,但时至今日,这一政策没有获得全面执行。究其原因,在于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地方政府不愿主动增加保障型住房的供应,也不愿意为其建设提供好的环境。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形同虚设。

  基本住房保障方面的缺失,根子仍在于政府本身的利益冲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业之间纠缠不清的利益关系。这不仅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出于经营城市或拉动GDP之目的,不惜与房地产商“合谋”,以致在房地产领域出现大量官商勾结以及红顶房商的现象,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抛弃了低收入者对于基本住房的权利诉求。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这种对于利益的追逐,已是中国房地产行业众多问题的根本所在。

  居者有其屋同样是公民基本的权利,政府必须为此提供最基础的保障,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获得文明成果之一。恩格斯曾把英国在20世纪初期政府完全不干预房地产市场称为“住房灾难”。当时,由于高昂的房价远远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英国90%的城市人口不得不租房居住。而在美国,1949年国会就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他们先后通过了《住宅法》、《国民住宅法》等相关法律。在法国,政府则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规定居民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

  离开了政府禀着公平公正原则对住房市场的积极干预,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最终解决将无从谈起。为富不仁的房地产大鳄们尽可以鼓吹并且哄抬房价,但以民为本的责任政府却必须承担起解决社会成员基本住房权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将居有其屋视为民众最低的权利与最大的民生,更需要一些政府部门真正从房地产的利益格局中退出来,而成为市场的监管者,民众基本权利与民生利益的守护者。

  由此而言,仅仅认识到“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仍是不够的。我们更大的希望在于,通过立法以及完善相应的规制,来保障这样一种民生权利的落实,来促使政府对于自身责任的自觉承担。

责任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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