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2月27日电 建设部负责人近日强调,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其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我们认为,此举若能严格执行,将有效避免公积金成为高收入企业避税与享受高福利的温床。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
但从实际来看,住房公积金征缴中既存在覆盖面过窄、缴存比例过低的问题,比如,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一直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某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月缴存额只有一二十元,也存在一些地区、行业和企业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福利发放以避税的问题,甚至一些人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住房公积金的这种变异,尤其是后者,引起了人们对公积金制度公正与否的强烈质疑。
例如,根据调查,北京市公积金月缴纳额最高为9万元,月缴纳额最低仅90元,两者相差1000倍;2005年,沈阳市有5511人每月缴纳的公积金超过该市人均收入的5倍。即使在经济不发达的宁夏银川市,2005年,该市有67个单位归集比例低于国家规定5%的最低标准,少归集住房公积金382.13万元;有643个单位归集比例高于国家规定12%的最高标准,多归集住房公积金4052.14万元。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高者多集中在金融、电力、烟草、通信等垄断行业。由此可见,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另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某些垄断行业把公积金当作职工的高福利,主要是因为公积金具有避税功能。根据规定,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资助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税收入,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任意提高缴存比例进行“合理”避税。但是,垄断企业这么做除了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外,还会产生如下副作用:其一,公积金支出是要摊入企业经营成本的,这有可能使得垄断行业的产品成本居高不下,或通过提价将高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其二,垄断行业的公积金变相成为高福利后,行业利润会相应降低,由此削弱行业发展的资金动力和后劲;其三,一些行业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福利来发放,是一种公开的逃税行为,最终受损害的是国家税收。
既然企业为其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避税,那么,对于这类福利腐败问题,从技术方面来看,解决的办法可以有:一是规定公积金缴存以其工资为基数,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并实现最高额限制;二是对超过一定比率的公积金征累进税,缴得越高征得越多。当然,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以及体现公积金职工之间互相帮扶的性质,必须把公积金改造成住房金融制度,并加强公积金管委会的独立性。
责任编辑: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