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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来源:今日早报 发布日期:2007-06-25 08:29:14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6月25日电 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并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记者请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

  同时,将萧山、余杭部分地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划入杭州市区的,其户籍人口中,划入前在该地区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同杭州市区户籍年限;原为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因各种原因迁到外地,现为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累计满25年的人员也可参加老年生活保障。

  关于申请参保

  规定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向街道反馈,街道汇总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会审后由街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所在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街道书面告本人。无异议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经市审定通过的人员,由社保局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通知书。

  解释:设计上述申请参保程序旨在方便老年居民,大量工作由街道和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申请参保的老年居民只需提出申请和按要求缴纳费用。

  关于缴费

  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月起,要求参保的人员即可申请参保,但应缴费额从7月起计算到75周岁,每月200元。7月份以后申请参保的,缴费额按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缴费时已到达73周岁的,按3周年计算应缴费额。

  解释: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的话,60周岁申请参保人员,需缴费额为15×12×200=36000元;73周岁及以上人员,应缴费额按3周年计算为3×12×200=7200元。而免于缴费的孤寡老人由街道直接办理生活保障费发放手续。

  关于待遇享受

  6月30日之前申请参保并在6月份内缴清费用的,生活保障费从7月份起按月享受,每月350元;7月1日以后申请参保的,生活保障费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享受;免于缴费的孤寡老人从通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次月起按月享受。生活保障费委托银行每月15日发放。

  两种人员停发生活保障费。一是刑罚或劳教期间,停止发放,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原标准发放;二是死亡。这是目前需缴费的社会保险中均执行的政策。

  解释:经调查,目前,老城区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无保障老人约有5万人,由于有满60周岁、市区非农业户籍满25年的条件限制,符合参保的人员约占5万人的70%左右(3.5万人)。按3.5万人计算,财政年补贴的费用约为3.5×12×150=6300万元。

  关于个人账户的建立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由市社保局按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生活保障费后,市社保局每月从其个人账户扣除200元用于支付生活保障费。

  解释: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财政负担。免于缴费人员个人账户为零,生活保障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作者:记者魏皓奋

责任编辑:王晓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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