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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第二胎不用再等四年 浙江修改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日期:2007-09-30 07:28:00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9月30日电 (肖国强)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省现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

  在《决定》中,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被删除掉了。

  “这意味着我省符合规定的夫妻如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将不再受到生育间隔年限的限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说,取消再生育间隔主要是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当前,随着婚育年龄的普遍推迟,再生育间隔期会加重大龄女青年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自身和子女身体的影响,取消再生育间隔期有利于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目前,我省规定可以生第二胎的情况主要包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或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并且已经生育一个女孩的,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并且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等。取消再生育间隔期,不会影响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调整后,我省可能在“十一五”期间提前出生二孩17.7万人,但不会增加人口总量,我省总和生育率仍将保持在1.5(即平均每对夫妻生1.5个小孩)左右,符合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

  原《条例》规定,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倍至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未婚男女已到正常婚育年龄,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未婚生育的,尽管不利于有效实施计划生育,但是只要在六个月内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也不会增加出生人口总数,因此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同时,对于生育后六个月内仍没能办理结婚登记的,也降低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据了解,目前全省违法生育人数中,有相当数量属于生育间隔不到和已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致的程序性违法生育。这些违法生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超生”。对《条例》的修改,既满足了相关育龄青年的婚育意愿,也减轻了这部分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考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鼓励未婚先育,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

责任编辑: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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