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6日电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立法保护文物保护点,明确日常保护管理责任人。并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修缮古建筑等文物保护点,否则因此造成文物保护点损毁的,除了恢复原状,最高还要交出50万元的罚款。
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旭介绍,宁波市拥有一大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等,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他们的含义和范围作明确界定,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截至2006年年底,宁波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文物保护点已达到611个。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近日批准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文物保护点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确定责任人;文物保护点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文物保护点的利用应当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不得对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文物保护点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修整、修缮。建筑类文物保护点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的可恢复性装修和装饰,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根据规定,凡是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点,擅自修缮文物保护点改变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文物保护点损毁的,根据损毁程度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建筑类文物保护点装修和装饰工程施工中,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否则除恢复原状外,还可根据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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