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12月18日电 昨天,泰顺县人民法院对造成16人死亡的浙江泰顺“8·10”特大交通肇事一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陈克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克信驾驶闽J83929小型货车,从泰顺县彭溪大桥驶往彭溪镇方向。7时38分许,该车途经泰顺县原58省道(原泰分线A段)0KM+400M时,与蔡庆恩驾驶的牌照为浙CG5233中型普通客车交会发生刮擦,浙CG5233号车冲出右侧路面,翻入落差为11.5米的水库内,造成客车内蔡庆恩等共16人死亡、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雷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