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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新标准 元旦起实施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发布日期:2007-12-29 13:38:51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12月29日电 为切实保证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社会公平正义,创和谐促稳定,解决道路交通执法难点问题,宁波市公安局最近出台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在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继北京、江苏等少数省市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后,我省率先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城市。

  《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逃逸的当事人一至二档事故责任。并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违法行为、被动型违法行为、隐蔽型过错行为三大类。

  背景: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如何评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过去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加之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不仅办案人员自身感到难以把握,群众也因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作者:朱慧慧 宋惕安 陆明光

责任编辑:雷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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