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各地新闻荟萃 > 正文
"霸王搬家"盘踞电梯 搬块大理石上楼收200元

来源:今日早报 发布日期:2008-05-09 08:50:33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5月9日电 一块装修用大理石,商家送货上门仅收100元。搬到住户楼下了,却突然冲出一群老人充当“霸王搬运”,用电梯搬上5楼,也要另收200元。

  这样的场景,在温州很多住宅小区出现过,当地人称之“霸王搬运”,但成员完全由老人组成还真当少见。

  一群老人充当“霸王搬运”

  5月5日上午,潘先生从温州市区买了一块装修用的大理石,打算搬到瑞安筼筜桥村的时代大厦5楼。

  商家送货上门,收费100元。在潘先生看来,这么远的路,还要搬着笨重的大理石爬5楼,付100元也不为过,双方成交。

  没想到,在大厦楼下,一群老人忽然围上来。“这是我们村的地盘,必须由我们搬,你叫谁搬都不可以,一口价200元。”领头的老人说。

  “哪有这样的道理?人家从温州那么远运来,还要搬上楼,也就100元,你们却要200元?”潘先生说,早就听说村里最近成立了一个老人搬运队,住户要搬东西进大厦,必须由他们“接单”,价格也是他们随口开。

  “给你100元好了,大家都让一步。”潘先生本想息事宁人。

  “就要200元,一分钱也不能少,这是我们村的地方。”老人们态度“强硬”。

  潘先生说,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他一气之下,本想把大理石就地砸了,也不能让“霸王搬运”得逞。不过冷静下来,他选择了报警。

  4名“霸王搬运”老人被拘留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可一群老人仍在“倚老卖老”。

  “你们来干什么,我们是村里的老人搬运队,这是我们村的地方。”老人们“愤愤不平”地说。

  民警当场提了4个问题:你们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你们的收费依据是什么?你们的收费发票呢?你们知道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老人们陷入一阵沉默,你看我,我看你。

  潘先生以为“局势”扭转,赶紧让送货工把大理石搬进电梯。

  “不许动。这是我们的地方,就必须我们来搬。”两名老人再次蹿到电梯前强行堵门。

  劝说无效,民警只好当场传唤当中7名老人,带往安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办案民警介绍,7名被传唤的“霸王搬运”老人都是筼筜桥村村民,年纪最轻的50岁,最大快70岁了。虽然上了年纪,但个个身体“硬朗”。最终有4人因涉嫌强迫交易,将被瑞安警方行政拘留5天。

  遭遇“霸王搬运”鲜有报警

  遭传唤的张大伯说,村里很多老人都参加了这个搬运队,大家商量好,只要装修材料进村,就得由他们来搬,价格看情况决定。“如果遇到阻拦,我们就一哄而上,谁都不能退,吵也要吵赢。我们都是老人,别人也不敢和我们动粗。”

  民警事后得知,当地很多住户,都曾遭遇过这支老人“霸王搬运”队,但当场报警的人却很少。

  其实不少住户也很无奈,他们告诉记者,高高兴兴搬新家,谁都不想闹得不愉快,所以有时候宁愿“花钱消灾”。“现在都是电梯上下,他们还按楼层高低乱抬价,根本没出什么力,就等着收钱。”一名住户气愤地说。

  该大厦住户张先生说:“我们跟物管也反映过,一直没有下文。有些物管工作人员,还给我们推荐这些‘霸王搬运’队,真让人想不通。”

  小区物管一名工作人员说,物业公司跟村里,本就有许多联系,他们“惹不起”这些村里的老人,即使有住户反映问题,也只能帮忙报警。  

  ●新闻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赵小鸥 林光友 解亮

责任编辑:雷利伟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看过 "霸王搬家"盘踞电梯 搬块大理石上楼收200元 的人,同时还看过以下新闻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热点回顾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