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百姓 > 正文
夜宿宾馆财物被盗 入住“廊桥”留下一段遗憾

来源:温州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7-05-18 16:08:34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5月18日电 “我亲戚来温州住在双屿的廊桥宾馆,今天凌晨3点多的时候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了。之后,酒店的态度让他们很不满意,希望警方能尽早破案。”5月15日上午,孔小姐来电讲述了这一遗憾事。

  失主:凌晨财物被盗

  据孔小姐说,当天凌晨3点多,宾馆保安巡逻时发现袁先生的房门开着一条缝,于是便叫醒袁先生。一检查,袁先生发现自己和朋友的170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两千多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不见了。

  袁先生随即向鹿城公安分局双屿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做了笔录后,便要离开,并没有对其他客房客人做了解,他们这样的办事态度是不是欠妥当?”袁先生的外甥女孔小姐说:“因为当时相邻的几位客人说自己房间有位穿白衣服的人进入过,被发现后匆忙离开了,可警察没有做调查笔录。”

  袁先生说,当时民警似乎没有准备查看宾馆的监控,是自己提出要求后,民警和他一起去看宾馆监控的。当时,袁先生在监控里看到,在当天凌晨2时48分,有4个人进入宾馆时,宾馆保安和服务员都在睡觉。该4人来到三楼,其中一名穿黑衣服的人来到监控前将监控的线拔掉了,之后的监控画面就消失了。“我认为监控的设计也很不合理。监控的线怎么可以露在外面,让人一伸手就能拔掉呢?”袁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宾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双屿客运中心对面的廊桥宾馆。该宾馆的负责人周先生称,在警方还没有拿出调查结果之前,宾馆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

  周先生说,事发后,宾馆提供了五百多元的路费让袁先生先回家。但他说自己丢的现金和手机,也要宾馆承担,宾馆不能接受。周先生认为,宾馆房间的门是用智能IC卡开启的,除了楼层总卡可以开这层楼房间的门外,失主房间的门是不可能用其他房卡打开的。而宾馆的监控是什么时候被人拔掉的,他表示不清楚。

  警方:已经展开调查

  随后,记者联系了双屿派出所负责此案件的民警马可可。马警官介绍说,他是在当天清晨5点30左右接到报警的。到现场后,他经过现场的勘查,发现失主所在房间的门并没有被破坏的迹象,且失主称门窗是锁好后才入睡的。马警官表示,警方已保存事发前的那段监控资料,并与该宾馆一个月前发生的盗窃案件联合展开调查。

  律师:宾馆存在过错

  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金宗贤律师认为,案发时宾馆的保安和服务员均在睡觉,使他人实施偷盗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宾馆方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着过错。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宾馆作为经营者,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失主称自己失窃财物的情况,应当提出确凿的证据,或者等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

  记者蔡挺

  

责任编辑:王晓苑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看过 夜宿宾馆财物被盗 入住“廊桥”留下一段遗憾 的人,同时还看过以下新闻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